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全文

时间:2025-04-30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全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全文解析

随着社会的发展,女性在职场中的地位日益提升,她们在享受工作带来的成就感和经济独立的也面临着一些特殊的劳动保护问题。为了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国家出台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将详细解析该规定的全文,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运用这些规定。

一、女职工的特殊生理期保护

1.月经期间: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女职工每月1至2天的休息时间。 2.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二、产假和陪产假

1.产假: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陪产假:男方休陪产假15天,具体假期天数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三、哺乳期保护

1.哺乳期: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2.哺乳时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安排哺乳时间和哺乳地点。

四、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1.高空、低温、高温、高空作业等特殊劳动条件下的工作。

2.潜水、水下作业等水下作业。

3.高辐射、高噪音、有毒有害物质等危害人体健康的劳动。

五、女职工职业健康检查

1.用人单位应当为女职工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发现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采取防护措施。 2.女职工的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六、女职工合法权益保障

1.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等原因降低其工资、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2.女职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为其提供劳动保护措施,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提供。

七、女职工劳动权益争议处理

1.女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权益争议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女职工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适用范围

1.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用人单位。 2.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违反。

九、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法律责任

1.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女职工实施性骚扰的,由用人单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解释和施行

1.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本规定自2012年4月28日起施行。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出台,为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保障。广大用人单位和女职工应充分了解和运用这些规定,共同营造一个公平、和谐、健康的劳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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